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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3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2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張家綸  
被      告  吳朝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70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iRent共享汽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停車場內時,因駕駛不當,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黃霈甄所有而停放於停車格內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依序稱本件事故、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黃霈甄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2萬1,342元(含工資1萬4,060元、塗裝2萬0,054元、零件18萬7,228元),並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權,經自行扣除零件折舊後,請求被告賠償7萬9,707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敘述相符之行車執照、車輛受損及修復照片、鎔德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檢送之本件事故現場資料在卷可參。復經證人黃霈甄到庭證稱:當時大樓有人通知我車輛被撞,我與我先生到場時,看到系爭車輛左前側大燈位置受損,撞擊系爭車輛之吳姓被告亦在場並承認肇事,當時有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等語。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車損賠償金額計算式:
  系爭車輛係於109年9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本件112年9月11日事故受損時,已使用3年,其零件已有折舊;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修車費用共計22萬1,342元,其中零件費用為18萬7,228元,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屬必要支出,應予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經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用應為4萬7,0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原告另支出修車工資1萬4,060元及塗裝費用2萬0,054元,則無折舊問題是以,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為8萬1,153元(計算式:47,039元+14,060元+20,054元=81,153元)。原告僅於上開得請求之金額範圍內,聲明請求被告給付7萬9,707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9,7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9月7日(繕本於114年8月27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同年9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見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30元(含裁判費1,500元、證人日旅費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當事人即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7,228×0.369=69,08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7,228-69,087=118,141
第2年折舊值    118,141×0.369=43,59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8,141-43,594=74,547
第3年折舊值    74,547×0.369=27,5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4,547-27,508=4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