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文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與成都路口處,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擦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陳緯宸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原告依約賠償被保險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3,200元(零件11,100元、工資12,100元),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2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辯稱:原告請求不合理,我只有輕輕擦撞。我可以賠償烤漆部分,其餘不同意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因
前揭過失駕車碰撞系爭車輛之事實,為被告不爭執,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在卷佐稽,原告主張,應
堪信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定,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系爭車輛受損後,經送修共計支出修復費用23,200元(零件11,100元、工資12,100元),有估價單、發票及車損照片在卷
可稽,
參諸原告提出之估價單
所載維修項目
核與系爭車輛車損照片之受損部位大致相符,且衡諸汽車因外力自後撞擊,受損情形往往不僅初步外觀所顯示者,其餘受損情形,通常需經實際檢修,始能發現並確認,是原告就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已盡相當證明之責,而被告就其
抗辯並未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是其所辯,尚
不足採信。又系爭車輛為租賃小客車、111年1月(
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
在卷可稽,至113年2月12日受損時止,已使用2年1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2年1月計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租賃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零件費用6,778元依
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3,378元(計算式如附表)。是
本件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378元及無須折舊之工資12,100元,共計15,478元(計算式:3,378元+12,1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4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被告負擔667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100×0.438=4,86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100-4,862=6,238
第2年折舊值 6,238×0.438=2,7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238-2,732=3,506
第3年折舊值 3,506×0.438×(1/12)=12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06-128=3,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