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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沈宗隆  
被      告  陳奕良即秀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3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