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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3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原      告  佳宇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淑美  
訴訟代理人  吳肇宏  
被      告  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競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原告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乙方: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收件人: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稱呼貴司),承租人應為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對被告湯競恒個人請求給付租金,難認有據,不應准許。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不否認積欠原告租金經扣除押租金後,尚有2個月未付,從而,原告依房屋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6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4萬3000元×2個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