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陳秋玫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