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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5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謝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辯稱本次租車係遭他人盜帳號等語。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572號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調查結果,被告自承將租車帳號借予其子即訴外人張瀚元使用,張瀚元復將該帳號出借他人(此部分事實有該案被告即訴外人朱祐德之指述為憑,張瀚元雖否認,然經檢察官認定不可採信),是被告既然容許將租車帳號交予他人使用,自應承擔該帳號租車所衍生費用,其辯稱遭他人盜帳號云云,無從解免其契約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