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原 告 馬國穎
被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3日16時
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
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