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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原      告  馬國穎  
被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王南傑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3日16時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