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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6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呂姿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