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廷
被 告 李兆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