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8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劉源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為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被
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
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18時3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00號越堤道往堤頂街方向行駛,行經10號越堤道上方轉彎處時,因不法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官素慧所有,由訴外人李秉誠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6,963元(含工資16,678元、材料費用20,285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
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
代位求償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載明被告在設有導引標線路口,未依循導引線指示行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修車估價單、行車執照、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理賠申請書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被告雖辯稱:我沒有撞到系爭車輛,當時是從右側車道左轉過去,系爭車輛就硬插入我的車道,我有錯誤我知道,我當時載客人要去三重,我本來要左轉才對,但開至右側車道,我並沒有撞到系爭車輛,系爭車輛連輪胎都修理;我的車是舊車,本來就有擦傷,即便有撞到,也不能連輪胎都修理,因不可能撞到輪圈
等情,惟觀諸原告提出之修車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核與系爭車輛車損之受損部位大致相符;又觀事故後處理員警所製作之現場照片,可見系爭車輛確實受有損害,且受損位置亦與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擦痕所在位置及高度大致相吻合,自應認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造成;另衡諸汽車因外力撞擊,受損情形往往不僅外觀所顯示者,其餘受損情形,通常需經實際檢修,始能發現並確認,因此系爭車輛輪胎所受損害,在實際檢修後始發現,亦屬合理,是以被告辯稱上情,非可採信。(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系爭車輛係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系爭車輛係於112年7月(
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
可佐,至113年11月6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36,963元(含工資16,678元、材料費用20,285元),有修車估價單可佐,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因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1年4月計,則其修復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1,226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27,904元(計算式:16,678元+11,226元=27,90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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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285×0.369=7,48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285-7,485=12,800
第2年折舊值 12,800×0.369×(4/12)=1,57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800-1,574=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