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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8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845號
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      告  翁靖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操作不當,其車輛失控滑行逆向碰撞原告所有車輛受損,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業據提出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損照片、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警方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信為真。被告固到場否認肇事責任,對其駕駛車輛為何發生失控滑行逆向之原因,未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證據,自難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營業損失2萬4052元等節,業據提出營業損失計算式、民國113年10月運輸成績表、汽柴燃油歷史價格、現銷車隊卡油品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鈑噴及維修紀錄請款收據等件為憑,且未經被告爭執,堪屬原告因維修車輛所受損害。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40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