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845號
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翁靖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操作不當,其車輛失控滑行逆向碰撞原告所有車輛受損,應負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業據提出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損照片、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警方
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被告固到場否認肇事責任,
惟對其駕駛車輛為何發生失控滑行逆向之原因,未提出或
聲請調查任何證據,自難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營業損失2萬4052元等節,業據提出營業損失計算式、民國113年10月運輸成績表、汽柴燃油歷史價格、現銷車隊卡油品
買賣契約補充協議書、鈑噴及維修紀錄
暨請款收據等件為憑,且未經被告爭執,堪屬原告因維修車輛所受損害。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405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