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856號
原 告 王儷嘉 住○○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江佳浩 住○○市○○區○○街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69號),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元,及被告江佳浩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周宏霖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