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8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8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承諺  
被      告  許弘鈞(原名:黃家黌)




            許淑美    籍設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92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