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宏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