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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調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杜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深坑區,本院所轄,又依原告之主張係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是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為調查證據之方便,自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為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