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祥安
相 對 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依不當
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
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所有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
惟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