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調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代  理  人  郭上皓  
相  對  人  劉律恆(原名劉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