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調字第82號
原 告 邱咏嫻
被 告 東央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
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8,500元匯入被告公司所開立之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爰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
等情,而本件告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籍設臺北市中山區,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