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新寶㕑飾有限公司
被 告 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ㄧ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