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萬工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維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
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
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是
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