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ARIPAH INDIASWATI
相 對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985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98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許法律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並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
委任狀等為證。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
首揭規定,其訴訟
救助之聲請,即應
予以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