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巧姿
複 代理 人 徐敏文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光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