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勇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光交通號誌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楊媛婷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