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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陳宇琦
          
訴訟代理人  葉世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16時10分行言詞辯論前,已以民事反訴狀對原告提起反訴,為求本訴與反訴一併審理及終結,以節省當事人勞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