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與本訴之
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80,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