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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鶴製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勛  
被  上訴
即  被  告  鑫華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