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黃素鐘
被 告 張翔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仍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