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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陳龍華  
被      告  陳宇昇  
            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鈺祥  
訴訟代理人  吳錦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