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李邦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終止等事件,
上訴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貝德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三貝德公司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三貝德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三貝德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