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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51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潘品樺  
被      告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99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58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0,484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2,514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遲延利息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卷第10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年5月24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共計7號帳號之電信設備,而上開帳號代表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行動電話服務;又上開門號0000000000則嗣於102年12月16日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號、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則於103年4月1日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積欠上開門號電信費合計18萬2,998元未清償,而後經遠傳電信將上開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經催討,被告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服務契約、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及中華郵政掛號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