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楊年祥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前列楊年祥、一亨營造有限公司共同
被 告 葉富盛
順政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