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楊年祥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和  
前列楊年祥、一亨營造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葉富盛  
            順政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