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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葉O文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力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群盛  
送 達代收 人  龔筱祺  
被        告  洪政育  

訴 訟代理 人  黃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力揚汽車有限公司送達合法性有疑,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