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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胡昶明  
原      告  胡李芳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顏睿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林翔尉  
                      (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鍀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賴勁綸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並提出單據證明原告已領得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之確定金額為多少錢?原告應另就被告林翔尉供稱已給付新臺幣10萬元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