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晴眉即亞洸實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其民事
起訴狀所載請求如附表所示之
違約金部分,其中尚欠本金1萬5,500元之違約金起訖日記載為「114年8月10日起至114年2月9日」、「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係誤寫,實則應為「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2月9日」、「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而具狀聲請更正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調取卷宗資料核對
無訛,是原告所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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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計算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按年息0.681%計算。 | 違約金計算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按年息0.681%計算。 |
|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2%計算。 | 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2%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