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1945號
上 訴 人 張毅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尚不足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