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974號
原      告  森之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榆偉  
被      告  曾詩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參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裝潢施工承攬合約書第14條約定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優先適用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