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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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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984號
原      告  聖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芳  
訴訟代理人  呂坤峰  
被      告  泰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