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楊姗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