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2185號
原 告 李朱順
被 告 昱金開發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陳春霖為
被告昱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素晴,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變更為陳春霖,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陳春霖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