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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225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宜峰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然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則上開期日被告自無從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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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