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圓山芳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王雅楨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
兩造應於14日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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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約定
懲罰性違約金之
適用要件,及契約第18條第4項約定之
法律效果,具狀陳述意見,並將
繕本逕送
他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