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2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立傑數位有限公司、桃青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茲依簡易: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