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陳俊璋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
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其起訴之聲明應係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52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準;又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所示債權額為:「債務人(指原告)應給付債權人(指被告)新臺幣(下同)35,71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0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