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被      告  廖家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貳拾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壹元」。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事實及理由欄第11、19、23列「938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萬382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3頁事實及理由欄第12列已清楚記載原告得請求金額計算式為「13萬4028元×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結果為9萬3820元,足見原記載「9382元」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