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3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家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貳拾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壹元」。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事實及理由欄第11、19、23列「938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萬382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3頁事實及理由欄第12列已清楚記載原告得請求金額計算式為「13萬4028元×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結果為9萬3820元,足見原記載「9382元」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