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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李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慶豪  
複  代理人  魏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0,06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6,500元由被告負擔2,925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9時08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忠孝橋往台北快車道處,因疏於車前狀況而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維修估價,需59萬9,079元之維修費用,原告並已依約賠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萬9,079元,及法定利息。
三、被告則以:請依法折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車執照、系爭車輛維修及受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及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25號刑事簡易判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至33頁),核與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事故資料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無爭執,僅請求依法折舊,是原告主張,認屬實。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即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9年2月(本院卷第15頁),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12月20日,已使用2年11月,則零件44萬6,721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1萬7,703元,加計無需折舊之工資,則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為27萬0,061元(計算式:零件費用117,703元+工資費用85,614元+烤漆費用66,74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無從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500元,其中45%即2,92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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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46,721×0.369=164,84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46,721-164,840=281,881
第2年折舊值    281,881×0.369=104,01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1,881-104,014=177,867
第3年折舊值    177,867×0.369×(11/12)=60,16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7,867-60,164=11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