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87號

原      告  翁俊彥  

            翁權威  
            翁鵬斐  
            翁韻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      告  林靖芳  

被      告  平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戴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林靖芳未到庭,未由原告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