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立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萬1,8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