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