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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簡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禾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郭淳頤律師(即莊朝枝之遺產管理人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違約金欄「逾期超過柳個月者,約定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百分之二十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