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簡字第7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鈺禎即沛活茶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
正本中關於
被告姓名「王鈺禎及沛活茶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鈺禎即沛活茶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